1.次第实行抗辩权
次第实行抗辩权也称先后实行抗辩权,与同时实行抗辩权相呼应,是互负债务实行的一种状况。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则,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实行次第,先实行一方未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请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务不契合商定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请求。次第实行抗辩权也属于延缓的抗辩权。
次第实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须存在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先后实行义务。次第实行抗辩权是对立次第实行恳求权的权益,因而,必需存在先后次第实行的前提。次第实行存在的前提为:存在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实行次第。假如不存在实行次第的前提,也就基本谈不上次第实行抗辩权的存在。第二,须存在产生对立恳求权结果的先实行一方未实行或实行不契合商定的事实。次第实行抗辩权是对后实行一方权益的保证。后实行一方行使抗辩权,必需有先实行一方未实行债务的事实,后实行一方在先实行一方全部不实行债务之前有权回绝其全部实行请求。假如先实行一方曾经实行了债务,则后实行一方不存在产生对立先实行一方恳求权的抗辩权;后实行一方在先实行一方不全部实行或实行债务不契合商定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恳求。
2.提早实行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则,债权人能够回绝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但提早实行不损伤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所谓提早实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则的实行期限之前实行合同。在合同中当事人常常依据各自的经济利益曾经就合同的实行期限做出明白规则,当事人也根据合同规则就合同实行做必要准备。假如债务人提早实行合同,常常会打乱债权人的正常运转,有时也会增加债权人的费用支出,以至损伤债权人的利益。按全面实行准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按合同规则的实行期限加以实行,所以合同法规则,债权人能够回绝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当然债权人回绝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并不是绝对的。由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经过合同的实行完成合同利益。假如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并不损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合同利益能够完成,应当允许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债权人不应回绝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
合同法规则的提早实行抗辩权,既未损伤债权人的利益,又契合债务人的利益需求,有利于完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并契合鼓舞买卖的立法价值。因而,在提早实行不损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债权人应以完成债权为基本动身点,本着加速买卖的准绳,受领债务人实行债务。但债务人提早实行债务属于债务人没有全面实行合同,增加的实行费用理应由没有全面实行合同一方即提早实行债务的债务人承当。
3.局部实行抗辩权
合同的实行准绳请求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商定全面实行本人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严密相连,有时债权人合同利益的完成完整取决于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及时实行,假如债务人仅局部实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就可能遭到基本损伤。按照我国《合同法》第72条的规则,债权人能够回绝债务人局部实行债务,但局部实行不损伤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也阐明债权人行使局部实行抗辩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抗辩权。这里需求特别阐明的是,债务人局部实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实行期限届满前局部实行债务,假如在合同实行期限内依约分次实行合同,则不属于债务人局部实行债务。
债务人局部实行债务,属于债务人没有全面实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由没有全面实行合同一方即局部实行债务的债务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