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葛案例简介:
孟某和杨某婚后共同寓居在由杨某婚前购置的一套产权房内,当初杨某购置该房屋时,支付了20%的款,共10万元。剩余的房款40万元是银行,房屋产权也注销在杨某一人名下。今年年初孟某和杨某,双方对该房屋的归属商定不在案中处置。双方另案处置。于是杨某孟某,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一切。同时请求孟某迁出该房屋,庭审中,孟某以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归还应该属于财富投资,请求对房屋增值局部停止分割。
天津房地产律师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还贷能否能算作对该房屋的财富性投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富购置房屋并按揭,产权证注销在本人名下的,该房屋依然属于个人财富。同样,按揭未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并不改动该房屋为个人财富的性质。因而,在分割财富时,该房屋为个人财富,剩余未出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出借的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局部,应当予以返还,关于产权注销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其也共同出资的,在分割财富时,该房屋为产权注销人的个人财富,剩余为出借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关于款和曾经出借的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局部,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屋为共同一切的前提下停止出资的,则固然该房屋产权注销在一方名下,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分割时应当依照共同财富分割准绳停止处置,同样,按揭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一切的房产时,关于存在当时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情形房屋的,也应一并思索,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屋停止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本案中,由于房屋是杨某婚前以个人财富购置的,产权注销在杨某名下,所以孟某无权主张产权,也无权对房屋增值局部停止主张,只能主张共同还贷局部的一半。
判决:
判决该房屋归杨某一切,孟某迁出,杨某向孟某支付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