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7月5日,郭某和齐某生育小郭。2008年郭某和兄长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某村共建一处95.56的无产权房屋,后该房屋。郭某享有产权面积45.2平方米。2014年该房屋,郭某同意以齐某的名义签署补偿协议,款1429525元。2014年9月15日,郭某与齐某办理注销,商定针对共有款,郭某分得20万,其他为女方所得。
后郭某以小郭的,上述协议进犯了其取得款的权益,应属无效。请求返还928163元。
齐某以为,协议有效。不同意返还。依据当时的政策,依照人口,每人享有45的面积,一家三口共享用135的补偿面积,折算款为1429525元。
判决结果:
被告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郭返还补偿款632331.1元(款项汇入被告的父亲郭某和齐某共同监管账户内。)驳回其他诉讼恳求。
律师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协议中针对未成年子女财富的处置能否有效。
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的人身、财富及其他合法权益,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富。郭某和齐某作为小郭的父母,应当管理和维护小郭的财富。其中针对小郭的45折价款属于小郭一切。其父母无权处分。所以该协议,针对小郭财富的局部无效,针对两人财富的处置有效。
裁判文书:福建省福建省仓山区(2015)仓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