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钱某在本市中心有一套公房,承租人是钱某,该房屋内有钱某、钱某的女儿、儿子和孙子的户口。2006年底,该公有住房遭遇动迁,2007年初,钱某因病逝世。在钱某有生之年,钱某立下一份遗言,写明:百年后,房屋没有动迁,由两兄妹共同磋商后,均分处置,后等动迁时所得补偿款由两兄妹均匀分配。钱某逝世后,一家人协商,由钱某的儿子担任该公有住房新的户主,钱某的儿子还出具承诺书,保证让钱某的女儿享有同住人的同等候遇。2007年9月,钱某的儿子与施行单位签署了《安顿补偿协议》,钱某的儿子选择了货币补偿,共得款120万。之后钱某的儿子分两次了上述款。之后,钱某的儿子和女儿因对款分割意见不分歧,钱某的女儿请求分割补偿款,支付本人补偿款45万。而钱某的儿子以为妹妹曾经取得过福利分房,因而其非此次被房屋内的同住人,不应享有动迁安顿补偿款。动迁时,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本人,当时父亲钱某曾经死亡,所以父亲钱某不应计入安顿人口,所以本人妹妹同样不能因而而继承钱某遗产而享有动迁款。庭审中,钱某的女儿拜托律师调取了当时动迁户状况调查表及动迁户费用发放单,上述资料中核定了该公有住房的人口为钱某、钱某的女儿、儿子和孙子。
天津房产律师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钱某的女儿能否享有该公有住房利益。钱某的儿子与部门签署的《安顿补偿协议》所取得的动迁款实践上是该公有住房全部同住人共有的。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同寓居人核实为4人,即钱某、女儿、儿子、孙子。如今钱某的女儿请求主张分割动迁款,契合相关规则,应当得到的支持。因钱某的儿子在承诺书上明白承诺钱某的女儿享有该公有住房同住人待遇,同时时也将其列为共同寓居人。因而不能以钱某女儿在其他曾经取得福利分房,所以不应当分得款,不应得到的采信。另外,由于钱某曾经过世,所以钱某应得的补偿款应当有遗言所列的继承人继承,即由钱某的儿子女儿继承。
判决:
支持了钱某女儿的诉讼恳求,判决钱某的儿子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女儿安顿补偿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