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里程被修正,法院判决消费者能够得到3倍
栏目: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19-04-21 09:11

一、根本案情

费小姐在某二手车公司购置了一辆丰田二手车。固然是二手车,可是里程数缺乏3万公里,车况也显得比拟新,费小姐关于这次买卖非常称心。

但是,时隔两个月后,当费小姐送车去颐养时,4S店的工作人员却通知她车的里程数被人为调整过,实践的里程数曾经超越了7万公里。

于是,费小姐和该二手车公司停止沟通,希望能够退车并取得合理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分歧意见,费小姐起诉至法院。

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购车合同,费小姐返还车辆,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7.8万余元,并停止三倍赔偿23万余元。

二、案件审理

审理中,二手车公司以为,公司关于路码表中的里程数能否与实践相符不负有担保义务,而且费小姐本人也在提车前检查过车辆,确认无误后公司才交车。此外,实践卖给费小姐的二手车也是从别人处进来的,公司并不分明里程数是不是原来的车主修正的。

所以二手车公司销售车辆过程中不存在狡诈,车辆也能够正常运用,不应退车,更不需求承当三倍赔付的义务。

费小姐则以为,正是由于二手车公司坦白了实践的里程数,本人才同意购置这辆丰田轿车,假如早知车子的里程数如此之多,她不会选择购置。

法官就双方的购车细节及车辆的来源停止了讯问。二手车公司称曾重点说明关于里程数不予担保,且请求费小姐去调查,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二手车公司亦没有提供其购置该车的相关凭据。

三、法院裁判

法院以为,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成心坦白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义表示的,能够认定为狡诈行为。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某二手车公司能否存在狡诈行为。车辆行驶里程数应当是反映车辆真实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并进而决议买卖价钱及购车方购车决策的重要要素之一。

二手车公司辩称行驶里程不影响二手车价钱,显然与其在《购车协议》上明白注明行驶里程的做法以及与其陈说的二手车市场普遍存在窜改行驶里程的现象不符,所以二手车公司这一辩称意见,不契合常理,不予采信。

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运营者,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当属其法定义务,现因其未能真实披露该车辆的行驶里程,致使费小姐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二手车公司既未诚信履约,又未能对本身的免责事由予以举证证明,故费小姐主张二手车公司存在狡诈行为,请求撤销《购车协议》并退还购车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狡诈行为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三倍,故费小姐请求二手车公司依照所买车辆购置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四、法官说法:如何认定汽车销售狡诈

在诉讼范畴,为家庭生活消费需求购置家用汽车的,其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维护。

2013年10月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法施行,加大了对狡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消费者以销售者存在民事狡诈请求三倍赔偿之诉讼亦开端频繁呈现,并呈增加之势。

但是,有关汽车消费中民事狡诈的认定,考量到汽车销售的流程较长、环节较多,影响消费者能否购置车辆的要素也相对较多,想要认定狡诈也并非易事。

关于狡诈的认定,普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作为判别规范,即在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成心坦白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义表示的,能够认定为狡诈行为。

因而,在汽车消费中,要认定存在狡诈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

一是销售者存在成心告知虚假情形或成心坦白真实状况的事实;

二是消费者因销售者的行为作出错误的意义表示。

只要上述两个要件同时满足的状况下,才干认定销售者存在狡诈,并进而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则。

本案中,销售者作为专业的二手车运营者,关于该车的重要指标,明显应当知晓。且该销售者在庭审中称窜改里程数是二手车销售中的普遍行为,更能够表现其应对该事实知情。

而里程数是反映车辆真实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也会抵消费者能否购置车辆产生重要影响。在此状况下,该二手车公司仍未抵消费者告知车辆的真实里程数,而费小姐也以为其系基于此才作出购置该车辆的意义表示。因而,某二手车公司的行为曾经构成狡诈。

最终,法院依此判决撤销购车合同,由费小姐返还某二手车公司车辆,由某二手车公司返还款项并停止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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