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关于审理案件处置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下称《意见》)及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则,父母对子女抚育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
1、父母抚育子女普通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整民事行为才能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普通生死水平的,父母可中止给付抚育费。
3、父母应当担负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
4、丧失劳动才能或虽未完整丧失劳动才能,但其收入缺乏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局部劳动才能,不能参与正常就业的人。
5、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最高关于审理案件处置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规则为“尚在校就读的”,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则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整丧失劳动才能等非因客观缘由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抵触,《意见》以为只需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育教育的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为是在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公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依据新法优于旧法,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则,即关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6、确无生活才能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肉体病,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民事行为才能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时机尚处于待业状态的。